偶尔刷到下面这个新闻:看到上面的标题,以为又是哪家保险公司在“拖赔惜赔”,在损害保险公司的形象!看完才发现是没有搞清楚“统筹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区别。新闻中从头到尾都在说“保险公司”,但其实涉事的都是“统筹公司”,保险公司莫名的躺着中枪了!先来看看完整版采访内容:,时长03:59看完之后,如果有不明的群众,真的以为“统筹公司”就是“保险公司”了,其实,不是!不是!不是!重要的事说三遍!看来,保险的宣传还任重道远,还有很多人不明白“统筹公司”和“保险公司”有什么区别。*后来看看,作为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公司,可以去代售安全统筹单吗?如果代售了,有什么后果?先来看看监管机关的风险提示: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提示: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并非保险业务,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是中国银保险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对象。社会上部分安全统筹公司的业务模式不可持续,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特别是此类公司出现撤销、破产等重大危机时,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蕴含较大风险。保险协会的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统筹单”并非保险产品,不能替代车辆保险,如遇车辆**、事故索赔等情况存在一定风险。消费者应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到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购买对应保险产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再来看看法院的风险提示:法官提醒:安全统筹合同与商业保险合同内容类似,但两者在性质上不能等同,且安全统筹公司不具备商业保险的经营**,故安全统筹合同只属于内部约定,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因此,“机动车安全统筹≠商业三者险”,车主如选择以“安全统筹”代替商业保险,在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后,只能基于安全统筹合同关系,另案向统筹公司主张权利。*后再来看看,如果保险机构去代售安全统筹单的,有什么后果?因为这种更容易让人误以为统筹就是保险,所以监管机关马上出手,直接开罚单喊停!吉银保监罚决字〔2022〕67、68号当事人:某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双阳分公司经查,2020年6月19日至2021年6月21日,某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双阳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许某通过他人介绍,与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立业务往来,代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向客户收取统筹费并出具统筹合同,包括统筹单、统筹条款等。该统筹业务主要销售给计划购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客户,业务承揽方式为上门或销售人员介绍。自2020年6月19日至2021年6月21日,某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双阳分公司代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交通统筹单286笔,涉及统筹费共计188.41万元,许某获得手续费收入9.42万元。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局决定对某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双阳分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对许某作出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